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刑)决字[2025]第0530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2月15日至2025年6月11日期间,违法行为人田X在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信息,未向公安机关登记报备的情况下,以每月租金2000元的价格将位于株洲市荷塘区合泰大街XX栋X单元XXX号房出租给龙XX,另查明,龙XX利用该出租房从事容留卖淫活动。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房屋租赁合同、辨认笔录、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田*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株洲支行三二〇分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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