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双)决字[2025]第0619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湘潭市岳塘区莲城*******。
  现查明:2025年3月中旬,违法行为人王×在湘潭市岳塘区友谊广场博克电竞网吧,采用烟雾吸食的方式,吸食含有替来他明的电子烟,构成滥用临时管制物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2、指认照片.3、毛发检测报告.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王*主动投案,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