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小)决字[2025]第0658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小塘*******,现住湖南省新邵县小塘*******。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李××明知微信、银行卡是具有个人信息的支付工具,且仅限本人使用。违法行为人李××在不知对方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卡号:6230521120017037279)、微信提供给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提供帮助。经查询国家反诈平台:被害人林××被电信网络诈骗的20000元转入该银行卡内。2025年6月26日违法行为人李××主动投案,并主动退赔受害人林××被电信网络诈骗的200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及辩解、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受害人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李初东主动投案,并主动退赔受害人被骗资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十二条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四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罚款伍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新邵支行缴纳罚款伍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