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郴公直(交)决字[2025]第0123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现住郴州市北湖区华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21日00时42分许,龙*饮酒后驾驶湘L2QJ06小型轿车沿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由东往西行驶,途经郴州市北湖区香雪路华宁花园路段时被交警二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龙*经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72mg/100mL,经系统查询,龙*于2023年02月17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郴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查处过,此次属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呼气式酒精测试提取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曾经酒驾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