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新)决字[2025]第079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乡市育塅*******,现住湖南省湘乡市育塅*******。
现查明:2025年05月26日02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x饮醉酒到湘乡市新湘路街道xxKTV305包厢与易xx、朱xx等人发生争执。法行为人杨xx、郭xx等人随后赶到305包厢内,在包厢内使用酒瓶随意打砸至朱xx等人受伤。事后违法行为人李xx在百乐门KTV大厅随意殴打、挑衅工作人员并将大厅内关公像和香炉砸坏。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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