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禁)决字[2025]第1285号

  被处罚人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颗砂*******,现住湖南省永顺县颗砂*******。
  现查明:2025年4月1日23时许,陈**伙同詹XX、张XX在平江县天岳大道XX酒店9001房间以“烫烧”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经禁毒民警提取陈**的新鲜毛发进行毒品类检测,其检测结果冰毒呈阳性,陈**对自己吸毒的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陈**的陈述和申辩,毛发检测结果、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平江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平江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