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湘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临公(五里)决字[2025]第0425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临湘市五里*******,现住湖南省临湘市五里*******。
  现查明:2025年5月15日凌晨0时许,违法行为人周x在临湘市五里村xx社区xx组8号附近养殖龙虾的田地开展巡查,周x在巡查的时候,看到谭xx开着车停在其养殖龙虾田地附近,谭xx下车后去到其养殖的龙虾田中,手中还拿着一个黑色网袋,在田中待了十分钟左右,谭xx上到公路。周x见状和其父亲周x出现挡住谭xx并质问谭xx是否在偷龙虾,谭xx手中的网袋是没有小龙虾的,谭xx表示是搞黄鳝,在质问的过程中周x问旁边的车子是否是谭xx的,谭xx表示不是的,于是周x让谭xx把车钥匙拿出来,周x在车内未发现有小龙虾。周x表示见到谭xx从车上下来,谭xx还是不承认,谭xx想要离开,周x实在是生气,事情还没有说清楚,谭xx就要离开。于是周x捡起地上的棍子(当时周x没有注意到是什么材质的,后面公安机关和周x去找的时候才发现是铁棍)朝着谭xx小腿处打了一下,接着质问谭xx到底是来做什么的,谭xx喊“不是来偷东西的”,周x见谭xx这个样子,周x又用手扇了谭xx两个巴掌,接着谭xx就倒在地上,一边躺在地上,一边嚎叫。周x继续踢了谭xx两脚,并警告了躺在地上的谭xx,呵斥不要再过来偷龙虾了,然后就离开了。 据临湘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对2025年5月15日凌晨谭xx所受伤情的损伤程度鉴定,损伤程度评为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1、受害人询问笔录;2、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3、证人笔录;4、法医鉴定;5、作案工具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由临湘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