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公(赤)决字[2025]第0752号
被处罚人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梅林镇低山村洛田*******,现住梅林镇低山村洛田*******。
现查明:2025年2月10日,违法行为人卢××在明知不能出租、出借自己银行卡的前提下,仍将自己名下江西农村信用社(6226822010602260598)的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刷流水洗钱,在出借期间,卢××的江西农村信用社账户内收到受害人(刘××, 长沙银行:6214468873100405097)转账50000元,卢××未获利。
以上事实有卢××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银行流水、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电话查询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卢**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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