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芦(贺)决字[2025]第0446号
被处罚人田**,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违法行为人田××窜至株洲××××饭店时,发现店门口有一袋十斤左右的猪肉,后趁无人注意,便将猪肉盗走后离开,田××得手后将猪肉变卖给路人获利80元。2025年6月26日上午11时许,田××被民警抓获,经询问,其对盗窃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询问笔录、受害人询问笔录、对案笔录、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盗窃财物价值不足五百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田**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芦淞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芦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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