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长)决字[2025]第0789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中旬,违法行为人杨某与其朋友“彪别”,在湖南省邵东市廉桥收费站附近在“彪别”车上,与“彪别”共同采取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后在其位于湘潭市雨湖区XXX庭X栋XXXX号的家中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民警查获。另查明,2021年11月23日杨某被邵东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杨某的陈述和申辩、尿检报告、尿检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