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郴)决字[2025]第1425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龙塘*******,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龙塘*******。
现查明:2025年06月15日凌晨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X、张XX在郴州市北湖区XX路XX小区充电桩盗窃受害人李XX雅迪电动车的原装电瓶一组,后两人将电瓶卖给流动商贩,获利200元钱。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监控视频截图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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