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安公(滔)不决字[2025]第0252号
违法行为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东坪镇解放*******,现住:安化县东坪镇阳关*******。
现查明2025年3、4月份的某一天下午,陈X伙同喻X、潘XX、周X等人在安化县梅城镇XX宾馆四楼一麻将房,使用自制的“葫芦”吸食毒品冰毒,经尿液与毛发检测,结果呈阴性。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资料、证人证言、尿检报告以及陈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陈鑫的行为涉嫌吸毒,但经尿液与毛发检测,现场结果呈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其吸毒的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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