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琼)决字[2025]第0647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益阳市赫山区兰溪*******,现住益阳市赫山区兰溪*******。
现查明:2024年05月18日16时许,违法行为人曹XX在经过XX市XX路XX采耳门口时看到一辆白色的电动摩托车钥匙在车上,且四周无人看管,曹XX遂即将电动车骑走,经XX市价格中心认证,电动车价值2296元,曹XX经长沙市湘雅附二医院进行精神病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案件经XX市人民检察院审理决定不予起诉并出具检查意见书对曹**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和申辩、到案经过、视频监控、精神病鉴定文书、检查意见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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