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公(城)决字[2025]第0855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小淹镇幸福*******,现住安化县小淹镇幸福*******。
现查明:2022年11月3日,刘X因吸食毒品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后,仍不思悔改,又于2025年6月19日,在购买毒品后驾驶车牌为湘HXXXXX灰色大众小车从安化县小淹镇XX村家中行驶至滔溪镇公路边,在车内通过烫吸食方式吸食毒品冰毒0.2克一次。吸食毒品后,刘X继续驾车返回家中。2025年6月26日,刘X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尿液检测呈甲基安非他明阳性,并已吸毒成瘾。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户籍底卡、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及刘X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刘*的行为构成吸毒,且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属于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情形,处罚基准:“处十二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安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安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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