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楠)决字[2025]第0790号
被处罚人傅*,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6月2日晚上,傅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XX村XX组的家中卧室内采用烫烧吹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2025年5月份一天,傅某在湘潭市雨湖区响水乡XX村XX组的家中卧室内采用烫烧吹壶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经湖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傅某的毛发进行甲基苯丙胺定性进行分析,鉴定意见为:送检的傅某毛发样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9年傅某因吸毒被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政拘留并处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鉴定意见书、鉴定委托书、吸毒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傅*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第一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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