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张)决字[2025]第1447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金刚*******。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14时许,何**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牌为湘AC1151轻型仓栅式货车从江西省上栗县附近装载一车成品烟花爆竹226件(其中“奔富山海”烟花80发/100件,“一路长虹”烟花60发/126件)运输至湖北省天门市销售,途经浏阳洪高速浏阳大瑶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何XX的陈述与申辩;2、非法违法线索移送函;3、现场查获笔录及照片;4、扣押物品清单;5、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证明;6、违法行为人的身份证明;7、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五日,没收非法财物(226件(“奔富山海”烟花80发/100件,“一路长虹”烟花60发/126件,共计:226件)。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