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山公(交)决字[2025]第0300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山县店门*******,现住湖南省衡山县店门*******。
  现查明:2025年6月13日13时40分许,李X峰饮酒后驾驶湘D9QXXX普通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北往南行驶,途经107国道店门镇石门社区1854KM+400M路段时,与前方左转弯的湘DXXE6小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李X峰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出勤民警现场对李X峰进行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43mg/100ml。经湖南西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李X峰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含量为41.61mg/100ml。另查明:2021年6月28日李X峰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我局行政处罚,2025年3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单、鉴定意见、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车辆信息查询、前科材料、户籍资料、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