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谭)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县白石*******,现住湖南省湘潭县白石*******。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09时许,周××在湖南省湘潭县白石镇××村××组家中通过手机微信转账的方式,在朱××处以购买“地下六合彩” 的形式进行赌博,其赌博的单注金额为5元至30元不等。2025年6月6日,周××到公安机关投案。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周××的陈述和申辩,朱××的陈述和申辩,转账流水、微信截图等证据证实。
  周**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