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黄)决字[2025]第0503号

  被处罚人倪**,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新宁县黄龙镇横铺*******,现住新宁县黄龙镇横铺*******。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倪**多次在一个微信名为“钱多多!余多多!”的人手中购买澳门码。微信名为“钱多多!余多多!”的人见倪**购买的次数较多,便要倪**帮其接收码单并承诺返利3%给倪**。自2025年5月份以来,倪**接收周乾顺等人的码单报给微信名为“钱多多!余多多!”的人处,从中非法获利。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微信交易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倪**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捌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新宁县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捌佰圆整;由新宁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新宁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宁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