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洪公(红)决字[2025]第0330号
被处罚人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洪江市黔城*******,现住湖南省洪江市黔城*******。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19时许,邱XX、邱XX等人与蒋XX在洪江市XX乡街上发生争执,后邱XX、邱XX对蒋XX进行殴打。经鉴定,蒋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以上事实有邱XX及同案人邱XX的陈述与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伤情鉴定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洪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洪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洪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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