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田)决字[2025]第1597号

  被处罚人康**,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田坪*******,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田坪*******。
  现查明:康××于2022年11月在广州一家电子厂务工时与一名越南女子GIANG THI SAI(中文名字叫江氏猜)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2022年12月份GIANG THI SAI跟着康××回到新化田坪康××家中一起共同生活至今,康××明知GIANG THI SAI没有合法入境手续而容留对方在自家生活,其行为已构成容留非法居留的外国人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的陈述和辩解、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康**主动到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康**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9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康**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新化支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