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娄星公(大)决字[2025]第0932号

  被处罚人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06月19日至06月24日期间,违法行为人蔡X在娄星区XXXXXXX二期12栋401室家里和XX老家,以110元一天的价格,使用自己插有电话卡的手机“搭口子”方式非法帮助他人催收债务,共获利550元钱。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抓获经过;拨打电话记录;手机卡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蔡*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伍佰伍拾圆整,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伍佰伍拾圆整;由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