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公直(交)决字[2025]第0113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市大祥区仙人*******,现住邵阳市北塔区宝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23时许,谭某某驾驶湘E38XXX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邵阳市双清区昭陵西路资江一桥地段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52mg/100ml,经查证,谭某某于2017年04月05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处罚,此次系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1、查获经过;2、当事人询问笔录;3、呼气式酒精测试单;4、强制措施凭证;5、首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七日。因谭**年满70周岁,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