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江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平公(南)决字[2025]第1286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平江县南江*******,现住湖南省平江县南江*******。
现查明:2025年5月至2025年6月25日,王**在湖南省平江县南江镇XX村XX片XX公司放置钢管的仓库上,盗窃脚手架钢管、卡扣放置在家中,准备贩卖至废品收购站。经称重,被盗钢管重780斤。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员王**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因违法人员首次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且年满70周岁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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