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30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楠木*******,现住湖南省沅陵县楠木*******。
  现查明:2025年05月30日15时许,罗**在沅陵县楠木铺乡××村××组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三轮摩托车(未上户),被沅陵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查实:罗**未在公安机关××部门依法考取机动车驾驶证。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罗**的陈述与申辩、现场查获经过及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三日。因罗**年满七十周岁以上,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