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攸公(危)决字[2025]第0523号

  被处罚单位:攸县成****,地址:,法定代表人:杨***
  现查明:2025年06月20日10时许,攸县成****在没有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安排司机张强驾驶湘BDU022厢式货车装载110件烟花和2饼爆竹送货至攸县江桥街道洪家洲村林金姑烟花店,正准备卸货时被江桥派出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查笔录、物品扣押清单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攸县支行缴纳罚款壹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攸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