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西)决字[2025]第0304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沅陵县沅陵*******,现住湖南省怀化市沅陵*******。
  现查明:2025年5月20日18时许,廖XX将XX大门、XX民宿、XX酒店大门用铁链锁住,用XX汽车将XX酒店停车场入口拦住。行为持续一个半小时左右。 2025年5月31日0时许,廖XX将XX大门、XX酒店大门用红色铁链锁住,用XX汽车将XX酒店停车场入口拦住。行为持续九小时左右。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廖**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陈述自已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