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41号
被处罚人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王×龙曾于2014年5月12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沅江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5年05月23日13时许,王×龙又饮酒后驾驶牌号为湘H8WV99的小型汽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X011(益沅线)9公里100米路段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3mg/100ml。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第一次饮酒驾驶处罚决定书、再次饮酒驾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再次饮酒驾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沅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沅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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