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渌(交)决字[2025]第0111号

  被处罚人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现住湖南省株洲市渌口*******。
  现查明:2025年06月13日21时许,违法行为人廖××驾驶湘B×××号小型轿车沿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路由北往南行驶至××××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测试仪检测,廖×××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64mg/100ml。另查明,2012年07月26日,廖××饮酒后驾驶湘B×××号普通摩托车行驶至株洲市芦淞区沿江南路被执勤交警查获,处以暂扣驾驶证6个月,并处罚款2000元的处罚。本次廖×××的行为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以上事实有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现场照片、违法行为人的陈述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廖**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渌口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渌口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