汝城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汝公(交)决字[2025]第0385号

  被处罚人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汝城县卢阳*******,现住湖南省汝城县卢阳*******。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07时40许,我队民警在汝城县巡逻时,发现一辆号牌为湘L2070M的正三轮摩托车驶来有违法的嫌疑,民警遂指挥其靠边停车,车辆靠边停靠后发现该车共搭载10人。经询问,驾驶人叫何**,身份证号:432828196005110313,湖南省湖南省汝城县卢阳镇云善村大厅门组 人,经查询该驾驶员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依法传唤驾驶员何**到汝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询问。
  以上事实有查获经过、现场照片、询问笔录、驾驶证查询、车辆查询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汝城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汝城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