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邵公(长)不决字[2025]第0062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
现查明 2025年01月23日08时许,曾*梅报警:称自己所在的**科技有限公司在长阳铺镇安装的6户太阳能光伏发电采集器被张*祥破坏。经调查核实‘**科技有限公司’、‘**新能源公司’同属天合富家能源公司旗下的经销商,因‘东*新能源公司’与张*祥有光伏发电安装费纠纷,之后张*祥便将‘天合富家能源公司’旗下的东翔新能源公司’在岩口铺镇安装的太阳能光伏发电采集器拔掉,以此要求‘东*新能源公司’老板易*支付光伏安装费用,当天又重新安装好采集器,没有造成财产损失。张*祥交代没有拔掉筑*科技有限公司在长阳铺镇安装的6户太阳能光伏发电采集器,也没有其他证据证实是张*祥所为。
以上事实有曾*梅询问笔录、张*祥询问笔录、安装合同协议书、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经调查取证后,张凯祥的违法行为不能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