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晃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晃公(晃)决字[2025]第0124号
被处罚人姚*,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晃侗族自*******,现住新晃侗族自治县扶*******。
现查明:2025年2月1日17时许,姚x与黄xx等人在新晃县晃州镇xxx饭店吃饭过程中, 酒后发生言语冲突,后双方在饭店包厢、饭店门口发生拉扯,被在场亲人劝开,后姚x在鹅之家旁边的信用社门口马路上动手殴打了黄xx,随后双方被亲属劝离。
以上事实有1、违法人员的供述;2、受害人的陈述;3、证人证言;4、现场资料;5、视频资料;6、伤情照片和诊断证明;7、到案情况说明;8、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姚*案发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认定为投案自首,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姚*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新晃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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