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章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宜公(城)决字[2025]第0710号
被处罚人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宜章县笆篱*******,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2时,谭××去人民医院买药因自身没钱向自己的弟弟要钱,弟弟没给遂产生了盗窃的念头,后在人民医院三号楼9楼的大厅里的病床上休息时发现自己床铺前面的受害人薛××手机正在充电,当时谭**还未行动,在休息了一个小时后谭××观察到手机还在那里薛××又在睡觉,随即动身把手机偷走然后离开医院;晚上谭××便去××宾馆把手机销赃获利200元。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 2、辨认笔录; 3、证人证言; 4、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谭**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宜章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章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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