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顺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交)决字[2025]第0290号
被处罚人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顺县对山*******,现住湖南省永顺县对山*******。
现查明:高××于2024年4月10日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永顺县交通警察大队罚款1000元。2024年12月12日,高××因饮酒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在永顺县灵溪镇××桥路段被执勤民警查获,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数值为32mg/100ml。
以上事实有高××的陈述与申辩、查获经过、第一次酒后驾驶机动车处罚决定书、呼气式酒精测试单、驾驶证、人车合影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高**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永顺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顺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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