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垣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花公(边)决字[2025]第0372号

  被处罚人滕**,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花垣县边城*******,现住湖南省花垣县边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6日上午9时许,滕**无证驾驶号牌为渝HAH751豪爵女式摩托车从花垣县XXXXXXX前往边城镇XXX,行驶至花垣县XXXXXX时被执勤公安民警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滕**的陈述、查获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行驶证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滕**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花垣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花垣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花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