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双公(桥)决字[2025]第0559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巨口*******,现住新邵县巨口铺镇程*******。
  现查明:2025年1月4日中午13时许,违法人李××在双清区佳慧超市门口附近将受害人邓××的黑色自行车偷走,并将自行车丢弃在新邵县龙溪铺附近。
  以上事实有违法人陈述、受害人陈述、监控截图、到案经过等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