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开公(洪)不决字[2025]第0201号
违法行为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江苏省如皋市磨头*******,现住:长沙市开福区秀峰*******。
现查明:2025年4月28日凌晨1时许,张某磊从滴滴平台上下单从长沙市南海医院南门打车至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家园,在坐车的途中吐在了网约车上,引起赔偿纠纷,到达滨河家园后张某磊径直下车准备回家,司机喻某湘遂拉扯张某磊右手手臂意图阻拦张某磊,张某磊在甩开喻某湘拉扯的过程中右手甩到了喻某湘的眼镜,导致喻某湘鼻子被擦伤。
以上事实有:1.张某磊的陈述;2.喻某湘的陈述;3.视频监控截图;4.到案经过;5.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因行为人张文磊甩手致使喻赣湘擦伤的行为,主观目的是为了摆脱,无殴打、伤害他人的主观故意,违法事实不能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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