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谢)决字[2025]第0554号

  被处罚人朱**,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朱某某自2025年06月12日至2025年06月25日期间(其中2025年06月15日至2025年06月20日未营业)在自己位于鼎城区谢家铺镇某某村9组国道旁的家中开茶馆,陆续开设七天,茶馆每天开设两桌2.5元红中转转麻将(最多中3个鸟)并从中抽水。朱某某实际经营至少6天,每天获利不少于120元,共计获利至少720元。
  以上事实有1.朱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3.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