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治)决字[2025]第0714号
被处罚人邓**,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现住邵阳市大祥区凯轩*******。
现查明:2022 年,违法行为人邓XX在名为“开心打筒子”手机软件内打牌,其通过向软件代理人员支付赌资为其在软件内上分,所上分可用于每局牌局的结算,并可通过代理人员将软件内的分换成现金,代理人员可获取赌客每次牌局一定比例的抽水。邓XX为获取赌博的抽水获利,成为该软件的代理人员,接收赌客黄XX、钱XX、陈XX支付赌资共计 261000,为上述人员在“开心打筒子”软件内上分。2024年7月1日,违法行为人邓XX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邓XX退缴35000元赌资。2025年4月10日,违法行为人邓XX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2025年4月18日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对邓XX依法提出检查意见书。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邓XX陈述与申辩,电子提取笔录,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4年07月01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壹仟伍佰圆整。因刑事拘留折抵行政拘留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邵阳市工商银行缴纳罚款壹仟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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