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交)决字[2025]第0643号
被处罚人袁**,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三眼塘镇樟*******,现住沅江市三眼塘镇樟*******。
现查明:2025年06月26日10时40分许,违法行为人袁×健未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牌号为湘HKX700的正三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在行驶至沅江市琼湖路与庆云山路交叉路口时被我局民警现场查获。袁×健因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被沅江市交警大队罚款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现场人车合影照片、袁**驾驶证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1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袁**行政拘留三日。因违法行为人袁**年满70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七十周岁以上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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