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桃)决字[2025]第1049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隆回县花门*******,现住湖南省隆回县花门*******。
现查明:2023年8月,曾**与周某某、秦某、周某某等五名女老师一起被分配到隆回县××中学当老师,之后几人一直居住在教师宿舍。隆回县××中学教师宿舍一楼有两间洗澡房,提供给教师宿舍里面的老师一起使用。2023年10月有一天晚上曾**在澡房内上厕所时听到旁边有女老师洗澡的声音,因多年单身且未谈过恋爱,曾**萌生偷看女生裸体并偷拍女生洗澡视频来满足自己淫欲的想法。2025年6月24日晚上曾**偷拍视频时被秦某发现偷拍的手机,秦某并在曾**的手机里发现多人被偷拍的视频。随后曾**发现情况不对赶到现场将手机从秦某手中拿回,秦某将该情况向校领导报告并于6月25日报警。经查 2023年10月至今,曾**共偷拍女老师洗澡视频26个。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