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江县公安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桃公(花)不决字[2025]第0080号
违法行为人昌**,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现住:湖南省桃江县桃花*******。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民警通过工作中线索摸排,发现昌**有吸食毒品冰毒的嫌疑,2025年6月26日,民警通过对昌**询问调查,以及对其尿样、毛发的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含量进行检测, 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证实其未在2025年1月至6月期间未吸食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类毒品。
以上事实有1、接报案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明了案件来源;2、昌**的陈述,其对自己未吸食毒品的行为如实陈述,其陈述与其他证据材料可以相互印证,3、昌**的尿样检测吗啡、甲基苯丙胺、氯胺酮, 检测结果均呈阴性,证明昌**无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4、户籍信息, 证明了昌**的身份情况;5、到案经过,证明了昌**的到案过程以及其他相关材料证实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依法不予处罚的,或者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应依法不予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桃江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或沅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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