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497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便江*******,现住湖南省永兴县便江*******。
  现查明:2024年10月29日12时许,违法人李*在永兴县中医院治疗期间与护士李志英发生口角冲突,冲突中李*在中医院大厅打了李志英一个耳光,并又继续拉扯李志英口罩,继续追李志英,后被他人拦下,冲突中造成李志英轻微伤。后我所将该案受理治安案件调查,该案件有李志英笔录,李志英司法鉴定,李*笔录,李旦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
  以上事实有李志英笔录,李志英司法鉴定,李*笔录,李旦笔录,现场监控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因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拘留时间已折抵。决定不予执行行政拘留。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