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尧)决字[2025]第0557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尧天坪镇尧天坪村*******。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9时许,XX公安局交警大队X中队民辅警在XX区XX镇XX居委会往XX方向路段设卡查酒驾时,违法行为人罗XX二次酒后驾驶两轮机动摩托车(酒驾的违法行为由交警进行处罚)在发现交警设卡后,骑车掉头准备逃离,后遇执法人员阻拦,仍未停车接受处理而是骑车前行冲撞执法人员。在被执法人员抓住摩托车把手后下车并步行往前逃离,后被执法人员抓获。在被抓获后并未立即按照交警指示进行酒精测试,而是采取后退躲避、自行倒地等方式逃避酒精测试,过程长约6分钟。
  以上事实有1、线索来源及查获经过;2、违法行为人笔录;3、五中队执勤辅警的询问笔录及五中队的情况说明;4、现场视频;5、相关人员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工商银行阳明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