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周)决字[2025]第1535号
被处罚人隆**,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邵阳县长阳铺镇炭*******,现住邵阳县长阳铺镇炭*******。
现查明:2025年6月25日上午12时许,违法人员隆**伙同一个外号叫“文伢子”的男子,两人商议由“文伢子”驾驶隆**的车辆在邵东S336省道周官桥路段寻找合适的摩托车或三轮车,在行驶过程中阻碍摩托车或三轮车的通行,再由隆**下车步行假装碰到摩托车或三轮车,制造交通事故,以此敲诈车主的钱财。李运良驾驶三轮车经过周官桥乡九龙纸塑附近时,被隆**敲诈了1000元。
以上事实有本人供述及被害人询问材料、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隆**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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