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鼎公(交)决字[2025]第0556号

  被处罚人陈**,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06月25日20时27分许,陈XX酒后驾驶湘JXXXXX小型轿车沿X014线行驶至常德市鼎城区蔡家岗镇高桥社区鸽子湾路段被在此设卡检查的鼎城区交警大队三中队查获,现场对陈XX使用呼气测试仪进行定量检测,结果为77mg/100ml,经核查,陈XX于2021年04月19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常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查处过,综上,陈XX此次的行为系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件、车辆信息查询件、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鼎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澧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