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武公(中湖所)决字[2025]第0106号

  被处罚人覃**,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现住张家界市武陵源区*******。
  现查明:2025年6月7日13时50分许,龚某某、覃某某在武陵源区中湖乡野鸡铺居委会杨家界索道下站广场小卖铺前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相互辱骂,后引发肢体冲突,双方手持竹棍相互殴打,致使双方不同程度受伤。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及《湖南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五十三、2.之规定,现决定对覃**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张家界武陵源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武陵源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张家界市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