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交)决字[2025]第084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湘临*******,现住湖南省湘阴县湘临*******。
  现查明:2019年5月14日,李X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佛山市交警大队行政处罚。2021年4月23日,李X因饮酒后被处罚、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被湘阴县交警大队行政拘留并吊销驾驶证。2025年06月21日00时28分许,李X再次饮酒后驾驶一台号牌为湘FDVXXX小型轿车行驶至湘阴县国道G536鹤龙湖镇XX加油站路段时,被我局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得其数值为20mg/100ml。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测试单、第一次酒驾查询记录、第二次酒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湘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