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经(刑)决字[2025]第0135号

  被处罚人沈**,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茶陵县云阳*******,现住湖南省茶陵县云阳*******。
  现查明:2025年5月26日3时许,违法行为人陈亚琳、沈**、韩思思、刘婧妍等四人在位于湖南省株洲市xx区江xxx务酒店xxx室,以吸食上头电子烟的方式吸食毒品依托咪酯两个,其中违法行为人陈亚琳、沈**、韩思思尿液检测结果为阳性,违法行为人刘婧妍只吸食依托咪酯一口,经尿液检测结果为阴性。经查:2024年7月4日沈**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职教城派出所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及辩解、同案违法行为人指控等证据证实。
  2024年7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株洲市职教城派出所查获、2025年5月28日民警联系其来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沈**主动来到公安机关接受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沈**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株洲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