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靖公(交)决字[2025]第0169号

  被处罚人龙**,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靖州苗族侗*******,现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
  现查明:2025年06月05日20时许,靖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渠阳镇后×溪路段执勤执法,民警孙×海、谢×茂带领辅警在检查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79××),发现驾驶员龙×荣有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测试结果为85mg/100ml,随后将龙×荣带至怀化市第二人民医院靖州医院进行血液采样,经怀化市方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6mg/100ml。2025年06月10日,靖州县公安局对龙×荣危险驾驶案作不予立案决定。另查明:2018年10月16日,龙×荣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靖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龙×荣的陈述和申辩、人员信息、驾驶证信息、车辆信息、现场查获照片、酒精测试照片、酒精测试结果单、第一次酒后驾车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龙**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6月26日